公告事項公告: |
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規定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。一、廢止機關:雲林縣政府。
二、廢止依據:雲林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5條第2款。
三、廢止法規整理表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「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」之「草案預告」網頁(https://law.yunlin.gov.tw/DraftForum.aspx)。
四、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承辦單位:本府教育處(國民教育科)。
(二)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。
(三)電話:05-5522423。
(四)傳真:05-5342723。
(五)電子郵件:61146@ylc.edu.tw。
五、本案係因雲林縣土庫教師研習中心落成啟用,現有規定未符實際狀況,廢止本自治條例性質單純,依法務部106年2月13日法津字第10603502060號函意旨,有定較短之預告期間必要,爰本案預告期間為14日。 |